校内各单位、各科研课题负责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我校即日起正式启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络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率
我校被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票面金额的3.42%缴交增值税及附加。
二、免税
1、办理免税的科研合同类型: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
2、手续:办理免税必须在开具增值税票前提出申请,由项目第一负责人或其委托人提供合同原件,经科学技术发展院所属生产力促进中心受理,经武汉市科技局审核认定后,再到财务处办理开发票手续;
3、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需提供材料
1、科研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对方单位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四、其他
横向科研经费不再适用原武汉市地税局通用网络机打发票,原开出发票不能退回。
财务处
20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