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湖北省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有关房改政策,制定康园住宅小区的点房办法。
一、学校成立康园住宅小区点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点房工作。
二、点房资格
凡我校正式教职工(含离休、退休),除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外,均具有点房资格:
(一)已经购买(含合购)了高层、喻园一期、喻园二期、紫菘、宝丰小区住房者。
(二)双职工一方已调离学校,学校要求另一方也调离者。
(三)学校已批准调离者。
(四)校内无福利房,夫妻中一方在校外其他单位已分配公有住房或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者。
(五)本办法公布执行之日前去世者。
(六)不符合省市购房规定者。
三、积分办法
(一)总分 = 基础分 + 工龄分 + 学龄分
(二)基础分计算方法(见附件)
(三)工龄分计算方法
工龄是按照国家人事制度规定计算的参加工作的年限,不计算到月,以人事处提供的资料为准,每满1年计算1分,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算截止时间为本办法公布执行之日。
(四)学龄分计算方法
学龄是指高中毕业升入全日制大学本、专科、中专,按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每年计算1分。初中毕业后修满4年制中专者,可计算学龄分1分。工龄、学龄不得重复计算。
四、排队办法
(一)符合点房条件的教职工报名申请点房后,依据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队。经一榜预公示、两榜正式公示后,按排队先后顺序点房。
(二)在积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下列因素顺序决定排队先后顺序:
1.本人是离休干部;
2.配偶属我校全民制职工,其基础分高者;
3.配偶属我校全民制职工,其工龄分高者;
4.本人年龄大者;
5.配偶属我校全民制职工,其年龄大者;
6.配偶属我校大集体职工。
五、原住房的处理办法
(一)点房者退还校内住房
点房者在被通知领取入伙通知书(康园住房钥匙)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必须将校内住房退还学校。
(二)学校退还原住房房款
学校在点房者退还原住房、并经房管部门验收证明后,按以下方式退还原住房房款。
1.原住房属于校内集资的,学校退还原集资款。
2.原住房属于租住的,学校退还租赁保证金。
3.原住房属于标准价购房的,学校退还原购房款的1.2倍。
4.原住房属标准价房向成本价过渡的,学校退还原标准价购房款的1.2倍加补交房款的1.1倍。
5.原校内住房属成本价购房的,学校退还原购房款的1.1倍。
(三)学校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点房者与学校签署《退还校内住房协议书》后,学校按照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六、点房步骤
(一)个人报名
申请点房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按人事关系到各单位办公室报名,离休干部在校离退休工作部报名,按要求填写“康园住宅小区点房报名表”。各单位对报名者的点房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康园住宅小区点房报名表”和“康园住宅小区点房报名汇总表”交校房改办。
(二)审查点房资格
由康园住宅小区点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点房资格进行审查。
(三)积分排队
由校房改办根据积分排队办法对符合点房资格的报名者依据积分由高到低排队。
(四)公示
一次预公示、两次正式公示。
(五)选房
由学校与开发商共同组织选房。
(六)签署退还校内住房协议书
有校内住房的点房教职工与学校签署《退还校内住房协议书》。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签署认购协议书
按开发商要求,点房教职工与开发商签署《认购协议书》。
七、本办法由学校康园住宅小区点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基础分计算方法
附件
基础分计算方法
职务、职称、技术等级 |
基础分 |
正校级、院士 |
74 |
副校级、三级职员 |
70 |
正高级职称(教授、研究员、四级职员及相当职称) |
66 |
正处级 |
64 |
副高级职称(副教授、副研究员、五级职员及相当职称)、副处级 |
62 |
中级职称(讲师、工程师、六、七、八级职员及相当职称)、科级、20年(含20年)以上工龄教职工 |
58 |
初级(含初级)以下职称及19年以下工龄的教职工 |
54 |
注:职称、职务以人事处提供的资料为准,计算截止时间为本办法公布执行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