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提交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3张两寸登记相片和1张近期数码登记相片);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由学校(附属)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表(由各单位填写);
(7)《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明或教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系统讲授一门课的课表(教务处排定计划内课表)复印件;
(9)面试、试讲等教学能力考察评价表。
3、各单位教师资格认定评议组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试讲和教育教学能力考察。专家组半数以上投票表决同意认定后,方可有效;
4、各单位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按上述顺序整理、汇总,填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任教简况表》,报送人事处教师办。人事处审核后将相关证书原件退回,保留复印件;
5、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人的资料,确定上报人员名单;
6、人事处教师办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名单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报湖北省教育厅;
7、办理教师资格证。